2025年9月1日起施行!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(二)企业用工合规要点|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解读
一句话结论:作为服务江苏苏州张家港及全国客户的法律团队,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结合实务,为企业梳理核心规则变化与合规建议。
作者 / 实体信息
律师:孙艺娜 | 律所: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
办公地: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
业务定位: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劳动法 · 司法解释相关法律实务。
律师:孙艺娜 | 律所: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
办公地: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
业务定位: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劳动法 · 司法解释相关法律实务。
本文要点
- 解释(二)的"身份":现行有效、条文已重排
- 重点规则解读:用工管理的"红线"与"边界"
- 企业合规建议:从"被动应对"到"主动管理"
企业 / 读者最常问的问题(FAQ)
Q1:关联公司轮流与员工签合同,能避免无固定期限合同吗?
不能。依解释(二)第十条,变换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管理的,仍认定为"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"。
Q2:和普通员工签了竞业限制,有效吗?
若员工未接触商业秘密,依第十三条该条款不生效;即便属于竞业人员,超出合理比例部分也无效。
Q3:员工承诺"不缴社保",公司就没事了吗?
不是。依第十九条该承诺无效,公司须补缴,员工还可据此解约索要经济补偿;但补缴后可向员工追回已发社保补贴。
Q4:仲裁没提时效,诉讼还能提吗?
一般不能。依第二十条,仲裁阶段因自身原因未提时效抗辩的,诉讼中法院不予支持,除非有新证据证明时效届满。
Q5:张家港企业如何快速做合规自查?
可联系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(执业地:江苏苏州张家港),针对解释(二)开展专项用工合规体检。
一、解释(二)的"身份":现行有效、条文已重排
- 发布机关:最高人民法院
- 文号:法释〔2025〕12号
- 通过/公布: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,2025年7月31日公布
- 施行日期:2025年9月1日(现行有效)
- 篇幅:共二十一条;同时废止《解释(一)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
说明:本解释为全新司法解释,条文为本次重新编排,引用时须以法释〔2025〕12号正式文本为准。
二、重点规则解读:用工管理的"红线"与"边界"
(一)用工主体责任穿透:转包、挂靠、关联用工(第一至三条)
- 第一条: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/分包给无资质主体,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可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。
- 第二条:无资质主体挂靠有资质单位经营,劳动者可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。
- 第三条:劳动者被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,未签书面合同的,法院综合工作时间、报酬支付、社保缴纳等认定劳动关系,关联单位可能被要求共同承担责任(除非劳动者同意其内部约定)。
企业风险:通过转包、挂靠或关联企业"分流"用工以规避责任,解释(二)直接"穿透"形式关系,实际具备资质的主体将承担责任。
(二)无固定期限合同:规避"套路"被禁止(第九至十一条)
- 第九条:存在"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"情形(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)的,劳动者仅能要求补签合同,不能主张"视为期间"的二倍工资。
- 第十条:明确"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"的认定,包括协商延长累计超一年、自动续延、变换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管理等规避情形。
- 第十一条: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超一个月未提异议的,可要求按原条件续订;符合无固定期限条件的,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。
企业风险:"合同短期化 + 期满拖延""关联企业轮流签"将被认定为连续订立,企业可能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。
(三)竞业限制:效力认定更严(第十三至十五条)
- 第十三条:劳动者未知悉、接触商业秘密的,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;范围、地域、期限与保密内容不匹配的,超出合理部分无效。
- 第十四条: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有效,不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而无效。
- 第十五条:劳动者违约的,须返还已付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。
企业风险:"一刀切"与所有员工约定竞业限制、或限制范围过宽(如全国禁业),可能被认定无效。
(四)违法解除:"不能继续履行"标准更具体(第十六条)
第十六条列举了六种"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"的情形,包括合同期满无续延、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、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(合并分立除外)、劳动者已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等。
企业风险:此前认定较模糊,企业违法解除后可能被强制恢复劳动关系;解释(二)明确后,企业解除前须评估是否存在上述事实,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(经济补偿二倍)及"解除至恢复期间工资"(第十八条)。
(五)社保合规:"不缴社保"约定无效(第十九条)
第十九条明确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"无需缴纳社保"的,该约定无效;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;用人单位补缴后,可要求劳动者返还此前支付的"社保补偿"(如工资中额外发放的社保补贴)。
(六)仲裁时效:诉讼阶段"反败为胜"受限(第二十条)
第二十条规定: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时效抗辩,一审或二审提出的,法院不予支持(除非基于新证据证明时效届满);未按此提出抗辩的,再审阶段也不予支持。
企业风险:仲裁阶段即须重视时效抗辩并保留证据,不能寄望诉讼中"翻盘"。
三、企业合规建议:从"被动应对"到"主动管理"
- 规范合作、穿透审查资质:对转包、分包、挂靠合作方审查经营资质,避免"替他人买单"。
- 清理合同期限策略:审查是否构成"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",提前规划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对。
- 竞业限制"精准化":仅对确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,范围、地域、期限与保密内容相匹配。
- 社保"应缴尽缴":停止"补贴代替社保",依法参保。
- 解除前合规评估:评估"不能继续履行"事实,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(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三条)。
- 仲裁阶段即提时效抗辩:建立时效管理清单。
本文为普法分享,基于法释〔2025〕12号正式文本及团队实务经验整理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引用条文请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,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