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首页

2026年7月1日起施行!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解读|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指南

一句话结论:作为劳动法与用工合规领域的法律服务机构,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(执业地:江苏苏州张家港)为您深度解读核心要点与实务操作。
作者 / 实体信息
律师:孙艺娜 | 律所: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
办公地: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
业务定位: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劳动法 · 超龄用工相关法律实务。

本文要点

企业 / 读者最常问的问题(FAQ)

Q1: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,单位要赔吗?
依《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,单位须为其参加工伤保险;未参保的,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。
Q2:超龄劳动者加班有加班费吗?
有。依第九条、并适用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,平日150%、休息日200%、法定节假日300%。
Q3:和超龄人员签的是"劳务合同"就不用管这些吗?
不是。只要符合"受管理、有报酬劳动"标准即适用本规定,名称不影响义务,工伤、报酬、休假等底线权益强制保障。
Q4: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养老待遇,适用吗?
适用(类型B),前提是未办理弹性延迟退休手续。
Q5:张家港企业如何平稳过渡?
可联系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,协助审查存量协议、设计合规用工文本并对接参保事宜。

一、规定的"身份":现行有效、全国首部

二、四道"硬杠杠":权益底线不可破

1. 劳动报酬(第十至十二条)

2. 休息休假(第九条)

3. 劳动安全卫生(第十三至十四条)

4. 工伤保障(最大亮点,第十五条)

三、谁受保护?何时生效?

适用范围(第二条)

满足"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、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"这一核心标准,以下人员适用:

不受用人单位严格管理的零散家政、自由职业者不适用;正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人员仍按劳动关系处理,不适用本规定(第二十三条)。

生效时间(第二十四条)

自2026年7月1日施行。施行前已存在的存量用工协议中,与新规冲突的条款(如"工伤责任自负""不享受休假")自施行起自动失效。

四、实务操作建议:给用人单位的"合规攻略"

1. 全面审查、重签协议(第六条)

审查所有超龄用工协议(返聘协议、劳务合同等),剔除"工伤责任自负""不享受休假"等违法条款。在2026年7月1日前,与超龄劳动者重新签订或补签符合规定的书面用工协议

协议须明确的要素(依据《暂行规定》第六条,而非《民法典》合同编的一般条款):协议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、职业危害防护等。协议名称不叫"劳动合同"亦可,但内容须对标新规。

2. 强制参保、完成缴费(第十五条)

立即联系属地社保经办机构,为现有及新招用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。若未参保,一旦发生工伤,用人单位须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(医疗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、护理费等),风险极高。

3. 规范用工、留存证据

4. 关注地方政策衔接

该规定是全国性框架。以江苏为例,此前已通过《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》允许为超龄人员单独参保工伤保险——其第三条明确"超龄就业人员"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5周岁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,第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可自愿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。新规实施后,参保年龄上限等是否调整,建议持续关注江苏省配套细则。

孙艺娜,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(苏州张家港)律师,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劳动法 · 超龄用工相关法律实务;亦办理重大经济犯罪、集团类刑事案件辩护(以个人名义承接,注重多视角论证与专业资源整合)。
如您遇到相关实务问题,欢迎联系咨询。

本文为普法分享,基于人社部等五部门令第56号正式文本及团队实务经验整理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引用条文请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,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。